主題:
醫學專欄~郭壽宏醫師-人格障礙興犯罪
期  數
第七卷第一期
主  題
醫學專欄~郭壽宏醫師-人格障礙興犯罪
附 件
相關聯結
郭壽宏醫師 市立凱旋醫院

人格障礙興犯罪 (續)

案例四:邊緣型人格障礙

男性,31歲,因強盜案被法院移送精神鑑定。檔案顯示他從14歲開始已有竊盜等十多次累犯之紀錄。

案主自幼發育尚無異常發現。國小四年級時曾自學校二樓跌落,肋骨骨折及短暫意識障礙現象,限於家庭經濟,只接受跌打損傷治療。國中一年級時認為同學們笑他笨而欺負他,以致脾氣變得暴躁易怒,末狾阪Z不佳,曾與老師爭吵,想打老師,學校遂通知家長辦理休學。這段時期他常無故離家、四處遊盪;有一次因私闖民宅被發現以竊盜罪起訴,被判刑八個月。在少年觀護所服刑,服完刑後到市立凱旋醫院檢查,結果為「臨界型智能不足」。不久後,擅入民家拿水喝,被追打又被告竊盜罪。家屬再帶他到本院複診,據說治療效果不佳,後來就被送入少年輔育院。民國68年在少年輔育院曾有吞食鐵片自殺之記錄。此後約9-10年間,由於他斷斷續續涉案,致常出入少年觀護所和輔育院之間。迄民國77年(約當26歲時)才入伍,軍中二年駐紮金門曾有被關禁閉之記錄。退伍後上漁船工作約6個月,據船上同事向家屬反映,他在外海曾因自殺受傷而被送到外國醫院求治。案主於民國80年4月27日剛服完刑出獄。即於同年同月30日上午隨家人至果園噴灑農藥,因馬達壞了,他想修理而被母親制止,卻埋怨自己虛長了三十多歲而一事無成。吃過午飯後即外出,當日下午侵入洪先生之住宅,竊取新台幣壹萬參仟元,為屋主發現並打傷洪先生夫妻,後被警力逮捕移送法辦。

法院移送至本院精神鑑定,起初他自己描述心情不好,喝了酒,酒後發生什麼事自己也不知道。其家人對案主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又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任頗感無奈。

本院為精神鑑定進一步檢查之需要乃安排住院。住院期間他表現不合作,常有潛逃企圖,亦自怨自艾,覺得人生沒有意思,想一死百了。但另一方面他身上有傷口卻又聲稱不必治療,以表現其男子漢之氣概。住院當中發現對女性病友有輕薄或非禮之舉動,他不承認亦不悔過;情緒不穩定,藉小事就大罵或毆打其他病友,口慾很強譬如不斷吸煙、零食及檳榔。對工作人員極不友善,如得不到立即滿足,則大聲叫罵,粗動作及穢言皆出。於80年9月15日下午2時左右他大罵工作人員不能讓他立即抽煙又不能讓他吃速食麵後,就自行爬上病房廁所之窗台,打破玻璃作勢割手腕自殺,本院限於戒護人力(當天為星期日),幸得警員及消防人員之協助,才強迫帶他下來並交由家屬勉強帶回去,翌日就辦出院。

綜合起來,其精神狀況有如下之特點:

(1)一種深切不穩定的人際關係,其特性為簞囥騛L分理想和自我貶值之兩極間。

(2)經常衝動性及自我傷害之傾向:如浪費、性泛濫、偷竊及逞口慾。

(3)情感不穩定,很明顯地從正常情緒變成憂鬱、暴怒或焦慮。

(4)不適當地大怒或失去控制而暴怒,如屢次大發脾氣和再發性打架等。

(5)重覆性自殺威脅,自殺姿態、自殺或自傷行為。

(6)長期自我感受空虛和無聊。

(7)為避免真實或假設被拒絕,而造成狂亂的局面。

上述特徵依DSM-Ⅲ-R而診斷為「邊緣型人格障礙」(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

案例五:自戀型人格障礙

女性,29歲,因強盜案由台南地方法院移送精神鑑定。案主之父母健在,她排行老二,異母同父之姐姐一人、胞姐、弟、妹各一人。父親生前管教較嚴,以往案主行為偏激,父親強予勸解,然她聽不進去,個性上顯得倔強孤僻而自卑。

案主報告在國中到台南胞姐家,遇到同父異母姐姐,案主認為被後者帶壞,國中三年級,16歲曾遭惡少輪暴致精神恍惚而輟學.未久認識第一任丈夫因懷孕而結婚(民國70年)。婚後無感情,受夫毒打,於一年期滿離婚。她從此在外面儘量開店賺錢,並交男友,事後發現為有婦之夫,缺乏安全感因怕遭背叛而受傷害。時與男友發生齟齬而被發現割腕自殺之情節,即案主于民國77年2月8日與男友衝突欲跳樓自殺被制止,又撞牆又撞車,男友恐生意外,急忙送醫。當年她的生日之夜,其男友下班回來倒頭便睡,一時氣極她一邊割腕卻一邊點蠟燭切生日蛋糕,男友查覺送醫。

後來又有多次衝突摩擦之記錄,終於民國78年8用與男友分手。民國80年3月27日不知何故吞食幾拾枚錢幣作勢自殺;隨後又發現在其獨居之套房內設吊索套圈,下置一矮凳,自稱:私設之自我刑場,隨時可了結生命。但於案發前兩三天卻又服用拾幾顆鎮靜劑之自殺企圖。顯然其目的在引起別人的注意和關心。

案主於民國80年5月14日在台南西門路「東帝士百貨」一樓購玩貝手槍。于翌日(80.5.15)清晨1時15分,在台南市金華路「斯麥生鮮超市」前以玩具手槍制住計程車司機,內載兩名乘客,當她們購物回車時破案主喝令交出財物(呼叫器及手錶各一只)由於乘客央求還其呼叫器被拒而起搏鬥,經報警送偵辦。

民國80年9月4日精神檢查發現案主說她於案發當天見到兩名女乘客下車購物,認為是上班小姐而勾想從前男友拋棄她即因受此類小姐之影響。遂萌報復之念頭。所以發生上述犯案之行動,自認為在演戲,對方並不害怕;事後自己也覺得不好玩,尚自稱皮包內有二萬多元,意不在搶,被誤解為搶劫而感委屈。

綜合上述個案之特點如下:

(1)有自大及過分炫耀自己的能力。

(2)過分幻想理想化的愛情,如時時對男友加以考驗,預防對方之背叛。

(3)幻想在金錢上獲得高的成就而儘其所能賺錢。

(4)人際關係存利用別人的心理,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5)缺乏同理心:從來無法感受別人的感情或感覺。

(6)自尊低、自卑感深;常需別人不斷的稱讚和關心。

(7)傲慢與不遜的態度和行為。

以上符合自戀型人格障礙(Narcissistic Personality Disorder)之診斷標準(DSM-Ⅲ-R)。惟案主因為過分自大及自我為中心,她只關心自己而不關心別人;隨之而來,在其日常生活及待人處事方面,遭遇不少的挫折和失敗,如此發生憂鬱的情緒和自殺之企圖。雖然其自殺行為有可能引起別人之注意或關懷之表現,但亦可能因此更加深其挫敗感,由此形成憂鬱之狀態。

檢討其病史,發現案發前2-3天有服藥自殺之記錄,及案發當時見到被害人而勾起婚姻失敗之創痛加重其憂鬱性反應(雖然其本質乃人格障礙),故鑑定其犯案當時處於「精神耗弱」之狀態。

從上述的個案可以得到一種結論:即使人格障礙之型態或分類有所不同,但是以目前法律精神醫學的觀點;幾乎一致認為人格違常者不能減或免其刑責,除非涉案當時尚發現其他明顯之精神障礙。

如以犯罪學(Criminology)的觀點來探討,吾輩亦可發現:並非所有人格障礙者皆會犯罪,其中以第一個案例所代表的「精神變態性人格障礙」(Psychopathic personality disorder)為一種混合型的人格障礙。其與犯罪關係最密切,也最具代表性。

此刻應該鄭重提醒大眾:此種人格障礙乃從幼年、青春期,長期性的人格發展偏差,導致行為的障礙。在平時看不出來,因此形容此類患者有若「披著羊皮的狼」並不過分。平日不易顯現,但一旦暴露其特性時立即變成為一種殘忍,不負責任的侵略攻擊行為、令人措手不及,終致悲劇發生,令受害者抱憾終生。

目前社會上存在多少人格障礙者,流行病學之文獻資料不夠,並不足以作成結論。至於其形成之因素仍無定論,也很難早期預防。若單從社會家庭因素來說,仍有些脈絡可尋,如不整合家庭或家庭內成員嚴重衝突或家庭組織之分崩離析而導致單親家庭甚至父愛和母愛皆被剝奪,都足以促成人格成長的偏差。另一方面個案本身承受不住社會心理之壓力和打擊,形成長期性的適應不良,亦為促成人格障礙之重要因素。

因此建議天下所有父母、親人、學校及社會大眾,如能及早發現有性格怪異,行為偏差之個案時,務必及時給予適當之輔導和矯正,或者儘快求心理輔導及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之協助,否則其人格障礙和偏差行為達到根深蒂固時,就難以挽回,終於陷入萬劫不復之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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