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

1.體 制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九個委員會。

2.會 員
依據新醫師法規定,凡在高雄市內領有醫師證書並執行醫療業務者,均應加入公會為會員。

3.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目前共分為約二十三區﹝含醫院獨立選區﹞,於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1997.5.3)通過,更改為會員每二十人選舉代表一人,剩餘人數滿十五人以上者加選一人。未滿二十人之行政區域選出代表一人。人數二十人以上之醫療機構為獨立選區。

4.理 事 會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投票選舉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再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5.監 事 會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投票選舉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 再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長。

6.委 員 會

本會為順利推動會務,謀求會員權益,並設置各種委員會,由理監事互推若干人為委員,組成委員會,並在各委員會中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醫師會館公會一樓的俱樂部


 
二樓公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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