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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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八個委員會。 |
2.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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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醫師法規定,凡在高雄市內領有醫師證書並執行醫療業務者,均應加入公會為會員。 |
3. 會員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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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目前共分為約二十區﹝含醫院獨立選區﹞,於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1997.5.3)通過,更改為會員每二十人選舉代表一人,剩餘人數滿十五人以上者加選一人。未滿二十人之行政區域選出代表一人。人數二十人以上之醫療機構為獨立選區。 |
4. 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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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投票選舉理事二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再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5. 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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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投票選舉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6. 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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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順利推動會務,謀求會員權益,並設置各種委員會,由理監事互推若干人為委員,組成委員會,並在各委員會中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