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醫學專欄~郭壽宏- 物質濫用與犯罪(續) 
期  數
第七卷第三期
主  題
醫學專欄~郭壽宏- 物質濫用與犯罪(續) 
附 件
相關聯結
凱旋醫院 郭壽宏

物質濫用與犯罪(續)

  上期提到物質濫用的各種臨床狀況與犯罪的相關性,其中僅有兩個案例說明似嫌不夠,為了提醒社會大眾一旦有家屬患物質濫用時,務必提醒防範其暴力犯罪行為之發生。而且精神科醫師在臨床工作上應該有所注意以及由法院轉介個案時如何作司法精神鑑定之參考。故另提供三個案例說明之。

  案例三:慢性酒癮病人併發「情感型精神障礙」;後來呈現痴呆症狀。其精神鑑定之結論為案發當時剛好處於輕躁期,故鑑定屬於「精神耗弱」之程度。

  男性,56歲,其鑑定緣由乃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函請代為鑑定案主之精神狀態是否已達「精神耗弱」之程度。根據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案主於民國78 年3月24日下午8時30分部A在嘉義市興業路臨時流動攤販場,乘賣女裝之老闆不注意之際竊取女用衣裙及套裝各一套,當場被查獲而移送偵辦。

  根據其妻之描述,他曾於十七歲時由母親陪同至高雄私立出谷精神科診所住院治療,其詳情不得而知。他們廿歲時結婚,起初並沒有什麼異狀,後來由於案主父親賭博欠債,向案主索錢,使得他酗酒加重,不久就有無故哭泣、無故把錢和剪刀丟到水溝的現象。服完兵役後至嘉義酒廠當工友,期間曾無故牽來別人的腳踏車,但用完後會送還人家。後來據案主自己描述:乃忍不住,無法控制自己之故。其妻又說:他一旦喝了酒,注意力就不集中,個人照顧差、亂花錢、吃東西不知飽等現象;即使不喝酒時,仍會發生話量多、胡言亂語、敲桌子、摔東西、燒香拜拜、甚至徹夜未眠,擾亂家人之生活等現象。案主曾於四年前由其兒子陪同到私立診所治療,拒服藥就中斷了。近年內有一次被發現抑悶寡歡、缺少生趣、整天躺在床上不吃不喝,有自殺意念,期間約有1∼2個月之久。過了不久,又發現他情緒高昂、精力充沛、喜歡接近異性,甚至敲異性的門或偷女性衣物的現象。來院就醫之前拾多天,就發現他情緒一直維持高昂,不愛洗澡,而且對於政治方面的言論特別喜歡。

  民國78年3月30日案主由妻子及兒子陪同來本院法律精神科初診檢查。發現他情緒高昂和多話,他自己承認愛講話和失眠約一個月之久,其兒子補述:他父親活動量增加,尤其喜歡買過量的食物。案主自己承認他偷過別人的衣服(如起訴書內所載),他解釋:歸因於他喝太多酒精之故,在連續幾次門診治療後中斷了。迄78年6月15日又來複診,此時發現案主全身僵硬、不言不語及有行動困難的現象,懷疑是否藥物副作用或其他毛病引起的,乃准予住院觀察及進一步處置。住院期間呈現繼續失眠、全身僵硬及吞嚥困難的現象,腦波檢查發現異常波型,生化檢驗發現肝、腎弁鉦妤`,另有高血壓等身體症狀,情況沒有改善,迄78年7月3日引發高燒達38℃以上,乃轉送市立民生醫院急診住院治療。後來案主又於78年7月20日至本院法律精神科複診,檢查發現他的生理弁鄐w恢復正常,但精神檢查發現其智慧弁鄐U降,有輕度「痴呆」症狀。

  綜合以上得到結論,案主之初期臨床診斷為「慢性酒精成癮合併情感性精神病」;後來發現其腦弁遄B肝弁鄔庰ル能異常現象,可能與長期性之慢性酒精中毒有關,呈現早期痴呆的症狀。但是追查其涉案當時之期間處於輕躁狀態,故精神鑑定之結論為精神狀態達「精神耗弱」的程度。本案件追蹤得知,於法院判決緩刑後不久就過世了。

  案例四:案主受濫用物質引發精神病之影響,致其控制能力受損而引起縱火案件;精神鑑定其案發當時達「精神耗弱」之程度。

  男性,30歲,因「公共危險案」由高雄地方法院移送精神鑑定。根據檢查官起訴書記載:案主于民國81年12月9日凌晨一時卅分部A無故點燃棉被燒燬其養父兩間房子及某人之住屋,乃由高雄縣六龜分局移送法辦。

  案主為養子,但其養父母對之極為疼愛,即使在國小有偷雞、摘人家水果及翹課行為亦不稍加責備。及至國中因交損友而吸膠,因被查獲而休學。後來結了婚,起初原本和睦,後因案主賭博、吸「安非他命」、喝酒等習慣及工作常曠職而被辭退。其妻乃于81年4月離家出走了。案主自稱:80年10月吸「安」用量逐漸增加,81年過年時就自稱有幻聽出現了,迄81年10月不再吸「安」,但仍時有幻聽出現。他說明案發前其養父母由於房地契掉了而罵他,指責他要偷賣房子,要趕他出去,又害他的親生父親氣死,因此案主才氣得要放火。涉案前有喝酒,一喝酒就生氣,又聽到養父母說:「要放就放」以及「你們叫我放才高興」(養父母證實確有其事)等,於是案主才乾脆放火。本院臨床心理衡鑑顯示案主有疑心、焦慮及憂鬱傾向,另有消極性敵意「衝動、情緒變化大、思考呆板、反應遲頓,其總智商為77,腦波和腦讀圖無異常發現。

  民國82年1月18日臨床精神檢查發現案主有戒心、敏感及關係意念、模糊性幻聽。臨床診斷由於案主長期吸食「強力膠」和「安非他命」而誘發精神病症狀故名稱為「安非他命導致幻覺性精神病障礙」 (292,12 Amphetamine Induced Psy Chotic Disorder, with Hallucina tion)。依據上述調查瞭解案主涉案前與家人發生糾葛、爭吵,以致氣憤引發放火行為,故其犯罪行為並非直接受精神病之症狀所直接導引者。然其精神狀態仍長期受藥物中毒之影響而誘發精神障礙,致其自我控制能力受損,因此鑑定其精神狀態達「精神耗弱」之程度。

  案例五:由於吸食「安非他命」而誘發妄想性精神病,但犯案當時僅達「精神耗弱」之程度。

  男性,33歲,其鑑定緣由乃因地方法院函請鑑定案主於民國80年2月6 日至7日之精神狀態,是否與其吸食「安非他命」有醫學上之關聯?根據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案主連續自民國79年12月初至80年2月初止,在台中市及台南縣新營市長春街住處吸食安非他命。又與兩名男子於79年7月間在高雄市建國路巷內以衣服蒙住被害人,而強取新台幣四千餘元。爾後於79年2月間竊取另一被害者現款一萬七千餘元,且扣得安非他命一瓶,依懲治盜匪條例起訴。

  案主出生不久突發高燒不退,經送醫診斷為腦膜炎,一歲多才能進食,三歲多才會說話,四歲才學會走路,以後逐漸復原。上學國中時曾經吸食強力膠達數個月之久,74年自由戀愛結婚,婚後脾氣不好,與太太時有衝突,她要求至理容院工作,他不答應,因此兩人於77年離婚,所生之男孩歸男方。離婚後不久前妻再婚,案主仍單身,因此深受打擊,出現睡眠障礙、頭痛,皆自行買成藥服用仍未改善。後來因為心情不好又開始吸食強力膠及安非他命。於 78年8月22日因發生精神症狀而入嘉義太和醫院住院治療,僅住院三天即逃跑回家,不久又出現脫光上衣,持菜刀至街上揮舞,自言自語。曾至警察局偽證(詐騙)他搶劫銀行(可能源於誇大妄想),家人將他送到溪湖天助醫院門診治療及住院20多天後逃跑回家,此後病情時好時壞,當病情穩定時尚至中南部作油漆工。

  80年7月18日由法警護送至本院法律精神科檢查,當天臨床心理衡鑑報告:智能尚可,個性內向,神經質,情緒偶有衝動的傾向,挫折忍受力低,遇困難易退縮和自卑,故藉藥物來處理心情問題。其精神狀態檢查有宗教和被害妄想以及幻視、幻聽,可能受濫用藥物之結果,另外與案主本身的宗教信仰有關。由於這些症狀會使他失去控制自己的情緒,時而發生害怕、頭痛和失眠的現象。當天亦作腦波和腦譜圖檢查並無異常之發現。

  80年7月31日凱旋醫院司法精神鑑定小組成員前往台南看守所現場精神鑑定案主,並訪視觀察其現實生活情形。精神狀態檢查發現他表情平常、言語流暢、現實感尚佳,只是抱怨一些生理症狀如頭痛、頸痛等。他也承認自己在十多歲時就吸食強力膠,後來由於心情不好亦曾藉吸食安非他命和喝酒來解悶。承認曾在溪湖天助醫院和嘉義太和醫院治療過。他形容當時的現象是自己發瘋了,無法控制自己和聽到很雜的男女聲音,感覺有人跟蹤和欲殺害他,站不住和頭痛等症狀,至於治療之日期、時間順序他都忘記了,似乎對於時間之記憶力特別差。問及犯案之經過,他只能記得他偷竊了一位似乎智能差之老頭一千元台幣而已,他自己解釋發瘋之故為不詳之物附身引起的,否認偷竊行為與吸食安非他命有關聯,亦否認其犯行係受幻覺或妄想之控制而引起的。案主對犯案之日期已無記憶,目前在看守所內之生活,除了夜晚神情怪怪的,偶而有自言自語以外,並無明顯之異狀。

  綜合結論:從案主之病史和就醫經過判斷其臨床診斷為「物質濫用引起的妄想性精神病障礙」(292,11 Amphetamine Induced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Delusions)。但是他的妄想等精神病症狀是間歇性的,亦無證據顯示他的犯案行為係由妄想或幻覺引起的。只能說明依他所說的不詳之物附身(divinepossession)引起的,這種附身的思想也不一定達到妄想的程度,所以鑑定其犯案當時僅達「精神耗弱」的狀態。

  作者特別提出呼籲對於實施精神鑑定的醫師,不單是作了「精神鑑定」就以為了事了。其實他應該協助司法官對於案主之處置對策尤其是治療方面是責無旁貸的。類似上述案例我們常在精神鑑定書之最後一節提出建議;類似案例應該繼續治療和追綜以斷絕其物質濫用之惡習,才能防範其再度犯案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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