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企劃徵文 ~ 王長和-如何面對員工職災?保險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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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第四期
主  題
企劃徵文 ~ 王長和-如何面對員工職災?保險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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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醫師公會理事 王長和

如何面對員工職災?保險是否必要?

  1984年8月1日勞基法正式實施。由於醫療工作性質特殊,當時並沒有納入。但勞基法第三條規定「至遲於1998年底以前,適用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行政院勞委會從去年初就要公會對此表示意見。本人奉公會指示,即開始到書店買本勞基法及其他施行細則研究,與當時的蕭代理事長出席各種會議表達醫療院所施行勞基法實在窒礙難行。無奈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理念與我們背道而馳,居然贊成醫療服務業納入勞基法,又偏偏把醫師排除在外。去年8月14日勞委會正式決議,於9月1日正式公布決定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如此,招致多少的醫療院的怨嘆!多少的服務醫師遺憾!

  高雄市醫師公會自是無奈,惟有看可否盡到幫助會員減少沖擊。(試問去年9月之前,有幾位會員知道什麼是勞基法?>除了今年初因選舉幹部暫停外,一共舉辦了五次勞基法的說明會,邀請勞工主管官員、學者、律師,幫會員解說,複雜的推介律師、顧問公司幫忙,簡單的公會有提供範本參考。(因勞基法的實各家醫療院的情形並不一致。)當時,由於勞動契約如何訂定已搞得會員頭昏腦脹,不敢把職業災害併同解說,深恐會員無所適從。現在勞基法終於把醫療服務業納入了,再來跟會員對職災害部分提供建議。

職業災害,是雇主必須要面對的問題,而且不能等閒視之。會員有問題時必需向公會反應,公會一定會去請教律師,主管機關、學者,幫助會員解決。

  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接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含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所,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接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使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所謂職災,是雇員於受雇期間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成疾病時雇主應補償。(注意是應而非得)補償是雇主的義務。醫療院所本是工作相當安全的處所,但意外在所難免,而且應當會發生職災泰半皆意外所引起如:

  (1)上下班途中,交通意外,(但故意、喝酒、無照駕駛等排除在外)或人為意外(如被飆車族殺害)。

  (2)下班時要員工順便買東西,寄郵件等發生意外也屬之。

  (3)工作時,滑倒、碰撞發生災變也是。

  所以所謂職災就是員工,任何沾到工作的一點點邊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雇主都必需負補償的責任。

  即然我們雇主要負補償責任,如何去面對?此可分成二個部分來說明:

  (1)員工沒有勞保:(注意勞保與健保無關,即健保投保非以勞保為要件),勞保局規定受雇員工五人以下者不強制投保,大部份的診所由於在此條件下很多都不替員工投保勞保。萬一職災發生會發生兩個問題:

   (A)職災的認定:當然職災必需被認為是職災雇主才應補償。所以當有事故發生時,是否是職災就讓我們或員工起爭執。請問在此大環境下有那個單位會替醫師說話。勞工局的仲裁會為誰?若到法院,那一邊弱勢?誰佔優勢?

   (B)金錢的認定:職災的補償以平均工資計算,聽過公會說明會的會員當知薪資結構的重要。在此不再贅述,而且也會是與員工爭議的所在。

  *在此,強烈建議會員,若要避免職炎的困擾,首要在替員工投保勞保。所有的保險再也沒有比公家辦的勞保還便宜,況乎勞保還有員工自負額多少減少雇主的負擔。

  (2)員工有勞保:

   (A)職炎的認定:若員工發生職災,有投勞保者,因勞保局也要連帶負補償責任,如第一年勞保局要負擔百分之七十,第二年遞減,雇主只要負擔勞保補償之不足部份,所以是否構成職災由勞保局來認定可以減少雇主與員工的爭議,省掉釵h釵h的麻煩。

   (B)金錢的認定:由於雇主只需負擔勞保不足部份,由於職災皆以平均工資以月份為基數計算,所以金錢補償也以勞保投保薪資計算,省掉對到底月俸多少的爭議。

  無論員工是否有無勞保,若職災真的發生,雇主負擔的部份都不是少數。(據勞工局陳科長於本會說明時說過,很多中小型企因資本結構不是很完善常因員工職災無力負擔而漏跑,請問會員,我們可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所以在此再建議會員,若覺得有必要,應該再投保社會保險以減少金錢的風險,想想若無勞保死亡45個月薪資(不包括道義賠償),無工作能力則更需64個月薪資。有勞保那補償不足部份也是不算小的支出。

  公會對額外的保險有下列建議:

  (1)保險公司眾多,每家的費率也多不一。就以100萬的意外險來說有每年550元到1430元的差異。
  (2)其它的附加險如職災、疾病、住院也是五花八門,名堂甚多。
  (3)每家醫療院所的需求不一,所以希望會員若對公會介紹的保險公司有意投保,請與公會聯絡,因有關保險契約的訂定,如理賠的方式,出險的處理之有關事項,公會有顧問律師提供諮詢來維護會員的權益。(因為如果投保會員多,保費可以降低)
 

附各家保險公司以投保一百萬元之意外險,每年年繳保費報價如下:

1.台灣人壽保險公司:1430元
2.美國安泰人壽保險公司:1100元
3.南山人壽保險公司:660元(團險價)
4.慶豐人壽保險公司:660元(250人以上之團險價)
5.幸福人壽保險公司:600元(同上)
6.中興人壽保險公司:550元(300人以上團險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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