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企劃徵文~王長和-醫師責任除罪化之探討及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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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第二期
主  題
企劃徵文~王長和-醫師責任除罪化之探討及我見
附 件
相關聯結
  當醫師與患者發生醫療爭議時,醫師所面臨的困擾除了司法責任外,接踵而至的便是患者及其家屬的種種要求。其所以有此現象,乃是台灣特殊醫病關係與受限相關法律問題所致,茲略述分析如下:
 一、病患就診後如發生死亡或傷害事件,患者或其家屬若認為醫師有疏失責任而提出請求時,醫師可能觸及之刑事責任有:
  1.刑法上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易言之,刑事責任之處罰以故意或過失者為限;而過失行為,在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舉凡患者一旦疾病上身,任何不可預見之併發症隨時都有可能發生,試問醫師就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在進行醫療診治時,雖竭智盡力,又豈能百分百的確信其不發生併發症之情形?一般而言,醫療糾紛之爭議點,即在於醫師是否構成醫療上之過失行為,而其罪行成立與否,則端賴法官之認定,以為公斷。
  2.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又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3.醫師的醫療行為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所得稅申報時即歸類於執行業務所得之人),一旦發生醫療爭訟時,由於非屬故意行為,往往以過失行為認處;而又因刑法上對於「從事業務之人」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從而醫師雖本著仁心濟世的精神從事業務上之醫療行為,稍有不慎或時運不濟者,則隨時可能惹來司法官司,背負刑事責任之裁處。對於以上醫師們所承受的司法壓力及不合理現象,若一日不改善,則將是醫師們心中永遠的痛。
 二、民法上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所謂侵害他人之權利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精神、名譽、財產等之權利,受害者認為已受到侵害即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受害者必須要能舉訟加害者確為「不法」行為方能成立。
  (2)以最近「副總統」與「新新聞」的糾紛來看,副總統不先向刑事庭提告誹謗,而以民事庭,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就是一件快速解決的高桿做法。 綜上所述,醫事爭議發生後,患者或其家屬要求的泰半是和解金,若和解金談不攏才會告上法院。(也有以先提告訴為手段,以達到和解的目的)告訴的方式,有下列三種形式。
   (1)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前題為醫師需有不法行為。而醫師是否有不法行為的舉證要由原告提出(如副總統與新新聞的例子)。法界有句名言「證據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醫療行為是高度專業行為,如要由患者或其家屬來舉證醫療行為是否構成不法難度甚高,加上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故患者這方甚少單提民事訴訟。
   (2)民事、刑事一併提起訴訟:當民事開庭後,法官若知道還有刑事庭時,泰半會告知兩造,其刑事庭有結果時,再開民事庭,所以大部份的醫療爭議都先提刑事庭。
   (3)刑事訴訟:可分二種。一為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一為向地方法院提出自訴。無論是自訴或告訴,舉訟的責任就由檢察官或法官主導。重要的證據為病歷及醫療鑑定報告。但台灣的司法制度又採行“自由心證主義”,所有的供庭證據全由法曹決定是否採用。然訴訟的興起源自於兩造事前的和解不成,經由法院判決的結果,則必有一方不服,如此,不服者上訴,再上訴,耗日廢時終致身心俱疲。對醫師的煎熬乃非筆墨所能形容。
  醫療爭議對醫師最大的不利點就是因為有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加上消費者保護法虎視耽耽的在旁伺候,使得和解金額高高在掛。一直以來是醫師們心中沈重的負擔。近年來由於有關醫療行為的法律,如醫師法、醫師法施行細則,醫療法,醫療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條文已行之有年,近來相關單位有意大力翻修。關於醫療行為的規範,各個醫師團體都在努力推動醫療爭議時,醫師免受刑法限制-也就是醫師的“ 除罪化”及“強制調解”政策,能早日付諸實現。
以下謹提出兩個例子,提供參考:
  (1)前些時候,新加坡航空於中正機場發生空難,傷亡慘重。根據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傷害屬於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採不告不理,也就是說原告在一審判決前隨時可撤回,案件就不成立。但死亡屬重大案件,檢察官必須勘驗偵辦,若有不法情事(即故意或過失)則必須依職權起訴,也就是所謂的公訴罪,(被害人若撤回告訴也僅提供檢察官考量而已)。有位醫師於醫療爭議發生後已與家屬和解,但檢察官照樣起訴,地方法院法官照樣判刑,並且判不得緩刑,醫界跳腳,只有上訴一途。反觀桃園空難,檢察官調查結果,似乎有可能是因新航駕駛員開錯跑道,預備予以偵辦,以業務過失起訴駕駛員。不料此舉引起國際民航駕駛員的組織嘩然,揚言若起訴飛機駕駛員,將抵制台灣的國際航線。壓力所及,台灣的司法當局竟以將新航駕駛員“ 責付”公司為由率而結案。What is「責付」?是以新航駕駛員那天會出現在台灣的偵察庭,那天就是充滿奇蹟的一天。諸如此類不同標準之判決,非但無法令人折服,亦叫人無所適從。
  (2)馬偕的肩難產事件。眾所周知,刑事上,馬偕已排除「不法行為」也就是法律名詞上的無過失,但依「消費者保護法」卻判馬偕要負損害賠償之責。判決一出,婦產科界怒吼,醫界難得一見的大團結一致聲援馬偕,自此以來就未聞醫師再受「消費者保護法」伺候,印證了俗語「團結力量大」「團結很偉大」。因此,只要我們努力、團結、勇敢的站出來,積極的爭取醫師責任的除罪化,不是Mission Impossible。
  至於除罪化的好處有下列數端:
  (一)減輕醫師的壓力,只有民事問題,沒有吃牢飯的恐懼,就可以全心全意應付,民事上,原告要舉證醫師有不法行為;刑事上,醫師要舉證沒有不法行為。二者在程序上似乎相同,實質及效果上卻迴然有異。
  (二)賠償金額趨於合理化。目前醫療糾紛若涉有刑事上的顧慮,醫師則被綁手綁腳,受限頗多,談判空間自然縮小,初始即立於不利的地位。醫師責任除罪化後,沒有須長期出席刑事庭的醫療纏訟考量,則較能放手與患者做理性合理的溝通、協調、雙方達到皆可接受的地步;況且,賠償金額的多寡,與原告舉證醫師不法程度有其相當性,患者縱然漫天要價,亦無法輕易得逞,解除了醫師被任意要脅需索之苦,賠償金額的談判空間可以更趨於全理化。
  (三)可以阻卻患者不合理的行為。看準「醫師不願上刑事庭」的顧慮,為了提高賠償金,患者家屬以不理性的「騷擾」、「聚眾抗議」、「拉白布條」、「抬棺」、「撒冥紙」、「做未w」……等等手段來壓迫醫師。弱勢的醫師只得關起門來生悶氣,常常在此情況下醫師妥協。如無刑事上的顧慮,醫師可以反過頭來搜證以「強制」、「公然侮辱」等刑法罪予以反擊,並以「名譽損失」、「業務損失」……等來向對方求償。前些時候,曾有人向台北某醫學中心拉白布條,聚眾……等不法手段抗議,醫院揚言以「強制」罪要告對方,並向對方求償門診損失一千萬大洋,患者家屬就知難而退。可見事在人為,非謂不能。
  至於除罪化,可能的害處為是否和解金將大為提高,此也未必盡然。因舉證的責任在對方,而且對方如果以不理性行為抗議也需承擔醫師反控的反擊,所以除罪以應該可以扭轉現在的醫師一開始就處於不利及恐懼地位的情勢。
  醫師責任的除罪化,現在已是醫界的共識,唯有透過立法來解決方為正途,希望同仁們若有認識立法界諸位委員,盡力遊說促使早日完成醫界的共同希望,讓醫師在合理健全的醫療環境下,能有合法理性的生存空間藉以提昇醫療品質方為國家之幸,國人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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