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福利再次通知
為因應旱災停水,院所若不方便看診要停診時,請務必事先公告
103.11.07 請醫師提高警覺留意登革熱病患「警示徵象」
103.09.09 請院所藥師及醫護人員務必親自執業
本會加入台灣高鐵公司為企業專屬會員
院所交付藥劑時應將所需標示項目印製於藥袋
診所之用電類別可申請變更為非營業用電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檢舉路霸專線
法規條例
刊登日期:2009-05-14
公告新增藥物「lidocaine 20 mg/ml」為不可替代之必要藥品,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生效(如附件1)。
說明
主旨:公告新增藥物「lidocaine 20 mg/ml」為不可替代之必要藥品,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生效(如附件1)。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及本局97年7月23日健保審字第0970012412號令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必要藥品(Essential Drugs)及孤兒藥品(Orphan Drugs)『尊重市場價格』之執行原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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