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例
刊登日期:2004-05-12
醫療法修正通過條文
說明
﹝轉載全聯會網站資料﹞
  立法院第5屆第四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司法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於93年1月7日、8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修正草案及高明見等委員擬具醫療法修正草案共10案,完成一讀審查程序,93年4月9日進行二讀、三讀程序。總統已於93年4月28日以華總義一字第09300083211號令公布新修正全文共12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本會建議重點條文第14條、第79條 (移列第82條)、第80條 (移列第83條) 獲得委員會及黨團參採,其中新增醫療業務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移列第82條) 及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 (移列第83條)、行政院版第98條所列處罰態樣,原規定一律逕行罰鍰並令限期改善,經秘書處向立法委員溝通爭取,建議將該條修正為依情節輕重,分別懲處,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1. 情節較輕者「應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罰鍰,列於第101條。2. 情節較重者,才直接處以罰鍰,列於第102條,以上重要建議對增進會員權益,協助解決醫療爭議,助益最為顯著。

  醫療法原有九章,共計91條,93年4月9日三讀審查完竣之醫療法修正條文更動為十章,共計123條,約增加 1/3 之條文,其修正內容相當耗繁,修法過程亦相當波折。行政院於立法院第4屆立法委員審議階段之89年4月已提出醫療法修正案,期間衛生環境與司法委員會於89年7月12日、89年11月13日召開二次聯席會議,討論至第二章「醫療機構」部分。本會關切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與全民醫療福祉,除提出醫療法修正相關建言,並關切醫療法之修法進度,於90年9月於立法院開議前,加強與衛生主管機關及平日關切醫療法令之立委聯繫,遊說踴躍加入負責審議之衛生環境及福利委員會。91年1月,因委員出席未達法定人數,該次衛生環境及福利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因而宣告流會,使得該法案必須由下一屆 (第5屆) 立委或政府單位重新提案進行審議。行政院於是於91年4月再函送醫療法修正案請第5屆立法委員審議。91年12月30日立法院召開第5屆第二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司法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版與委員提案版,共五個版本,進行第一章第1條至第10條之討論。92年5月立法院第5屆第三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醫療法修正案共八個版本,進行第一章第11條與第15條、第二章章名之討論。93年1月7日、8日立法院第5屆第三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醫療法修正案,共十個版本,完成一讀審查程序。接著於93年4月9日完成二讀及三讀程序,並經總統公布施行。

  從87年本會向衛生署提出修改醫療法伊始,至至立法院陸續於93年間完成醫療法之一讀及邁向二、三讀審議,歷經六年漫長修法路程,期間本會祕書處秉持為維繫良好醫療品質與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均衡醫療資源合理分布之理念,就立法委員先後提出之各版本,研究並分析其利弊,研擬建議之修正意見,並彙整成重點條文與修法之說帖,俾向相關衛生環境及福利委員會委員建議修正。於參加衛生主管機關與立法院等相關單位所辦理與醫療法修正之相關研討會議及公聽會時,提出本會之修正建議,並密切關注此一醫療根本大法之研修過程。在修法過程中,除透過與衛生署、行政院、消費者團體、司法界溝通聯繫並召開研討會外,與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委員不斷溝通聯繫,同時並有地方公會及理事長之協助溝通遊說,經由整體團隊所擬具之力量,本會對於醫療法之若干修正建議,才能為審查法案之相關委員會所接納,為醫界爭取權益。

本會爭取之重點條文三讀審查結果,整理建議對照表,提供會員參考:

「醫療法」修正案大事紀(立法院第四屆、第五屆)

87 年 向衛生署建議:1. 有關修正醫療法導入市場機制,解除醫院設立野i管制之原則,應再審慎評估。2. 醫療非以消費為目的,建議修訂相關醫療法相關條款或成立醫療過失補償辦法,以消弭醫界之疑慮。3. 建議修正醫療法第11條,放寬診所得設置九張觀察床之限制等。

87.12.16 參加衛生署研商醫療法修正草案(財團法人及醫療人醫療機構部分)會議,本會建議除討論財團法人及醫療人醫療機構條文之修正外亦能針對醫療法之其他問題加以討論,並建議若強制規定醫院為醫療法人應有獎勵措施。

88.2.4起至88.11.20 參加衛生署研修醫療法修正會議,共33次。

89.4.20 就衛生署於89年3月呈報行政院之醫療法修正草案內容,未尊重當初相關單位與學者專家耗費智慧、時間及心力所匯集之共識條文,而依該署意願隨意推翻定稿報院,建議行政院鑒察並依相關單位與學者專家版之研討共識修正條文進行審查。

89.5.24 衛生署函告本會89.4.20函意見案,業經行政院錄案由政務委員主持審查會時納入參考。

89.7.12 第4屆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第一次聯席審查「醫療法」修正草案第一章「總則」部分,通過審查條文8條。

89.10.19 第4屆第四會期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召開「醫療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本會應邀出席並提出修法建議。

本會建議修正重點:

1. 行政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第14條關於醫師得登記三處執業,實際上將使醫師分身乏術,難以兼顧醫療品質且易淪為密醫活動兼差之場所。
2. 行政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第55條,關於增設臨床助理,臨床助理並非醫療專業人員,必須經過適當之訓練且其執行業務範圍應受限制,不可逾越醫療輔助行為。
3. 行政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第79條,由於醫療行為並非商品,且無營利性,有別於一般消費行為,其損害賠償責任應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並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4. 行政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第68條,建議依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病歷複製本,以保護病患隱私及維護其人身財產權益。

89.11.13 第4屆第四會期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審查「醫療法」修正草案第二章「醫療機構」部分,通過審查條文15條。

90.9.18 本會關切醫療法之修法進度,於立法院開議前,加強與衛生主管機關及平日關切醫療法令之相關立委強聯繫,並遊說關切醫療權益之立委踴躍加入負責審議之「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表達對修法之關切。

90.9 立法院開議後,將本會建議重點條文檢傳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委員參考。

91.1.10 委員出席率未足法定人數「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與「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宣告流會。(未完成一讀審查程序之「醫療法」修正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必須由政府機關或次屆立委重新提案後審議)

91.4 行政院再函送醫療法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91.6.25 本會召開醫療政策委員會,針對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醫療法修正草案及高明見、邱永仁、賴勁麟等委員提出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研討修正建議意見,研擬建議修正條文並於同年9月提報理事會確認後,向立委提出遊說。

91.12.27 檢傳本會「醫療法建議修正草案重點說明暨重點條文對照表」,請各縣市公會及理事長以公會名義具名,儘速向轄區立委溝通、聯繫,並建議支持本會修正建議。

91.12.30 第5屆第二會期衛生環境暨福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委員提案版,進行第一章第1條至第10條審議,第5條「醫療法人」、第9條「醫療廣告」、第10條「醫事人員」之定義保留。通過條文: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8條。

92.1.3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授權依據條文。

修正第14條、第45條、第54條、第56條、第57條、第76條、第77條、第79條及第80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之一、第15條之一、第57條之一及第89條之一條文。

92.4.30 檢傳本會對行政院版「醫療法」第41條、第81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及張清芳委員所提「醫療法」修正案建議意見,建請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委員予以支持。

92.5.1 第5屆第三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第一次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醫療法修正草案」、「醫療法第41條、第81條及第81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高明見委員、賴勁麟委員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邱永仁委員擬具「醫療法增訂第58條之一條條文草案」、侯水盛委員擬具「醫療法增訂第68條條文修正案」、鄭三元委員擬具「醫療法第81條條文修正草案」、楊瓊瓔委員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一) 第11條條文及第15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 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章第一節節名照行政院提案刪除。(三) 行政院提案第12條條文及第14條條文,均保留。(四) 第13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除末句「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外,餘照案通過。(五) 行政院提案第16條條文及楊瓊瓔提案第13條,均保留。

93.1.2 蔡鈴蘭委員召開醫療法公聽會,本會應邀出席提出建議修正意見。

93.1.7 第5屆第四會期「衛生環境及福利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繼續併案審查醫療法,有行政院版及高明見、賴勁麟、邱永仁、鄭三元、楊瓊瓔、朱鳳芝等委員分別提出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十案。本會持續向衛環委員及醫界立委爭取支持本會重點條文。

93.1.8 第5屆第四會期「衛生環境及福利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醫療法,本會持續向衛環委員及醫界立委爭取支持本會重點條文。

93.1.12 醫療法保留條文黨團協商,本會檢傳醫療法第79條增列條文,建請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委員及醫界立委支持增列明定醫療業務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使醫師不必擔心無過失賠償而專心於診治病人與搶救病人生命,病人獲得充分治療與挽回生命。

93.2.6 本會拜訪鄭三元委員,懇請支持通過醫療法修正。

93.2.10 本會應立委簡肇棟委員邀請參加研商「醫療法修正草案中醫院經營之賦稅問題」研討。

93.4.9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

93.4.28 總統令公布施行。

(台灣醫界47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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