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7
轉知財政部公告9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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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財政部公告9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度申報綜合
   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98.4.3.全醫聯字第0980001528號函辦理。
 (二)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
   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97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
   標準(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2.掛號費收入:78﹪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內科:40﹪
    *外科:45﹪
    *婦產科:45﹪
    *小兒科:40﹪
    *家庭醫學科:40﹪
    *眼科:40﹪
    *骨科:45﹪
    *皮膚科:40﹪
    *精神病科:46﹪
    *耳鼻喉科:40﹪
    *其他科別:43﹪
  4.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
   拆帳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
  5.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1.2.3.
   減除必要費用。
  6.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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