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財政部發布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度申報
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2.2.15.台財稅字第11104671801號令發佈適用費用率,
得按該費用率之118.75%計算。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執行業務者適用之費用標準依
下列規定調整(計算後之費用率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第十點(西醫師)、第十一點(醫療機構醫師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
醫療業務者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該費用率之118.75%計算(例如:
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5元,
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93%)。
(三)其他執行業務者當年度收入總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
一年度減少達30%者(執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
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該費用率
之112.5%計算。
(四)另依據全聯會112.5.10.全醫聯字第1120000638號函轉有關C5案件
業經財政部同意得免納所得稅,健保署刻正更正111年度「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扣繳憑單」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
費用分列項目表」資料。更正作業說明如下:
1.依據財政部112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11200549080號函釋,
旨揭C5案件包括給付年度為111年之住院隔離醫療費用、當日轉住院
隔離之門診診療費用、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
費用、公費臺灣清冠1號藥品費用(含藥品調劑及管理費),爰
「扣繳憑單」及「分列項目表」之所得金額將扣除前開CS案件後
重新計算。
2.衛福部扣繳憑單資料預訂於5月12日向所轄稅捐稽徵單位辦理更正,
另上傳更正「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之「扣繳憑單」及
「分列項目表」電子檔並公告說明。
3.衛福部預計於112年5月15日起提供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可至
「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查詢下載,完成報稅作業。
相關連結: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公告
附件:
- (1)112.5.5.財政部書函C5案件及相關收入免稅規定
- (2)112.2.15.財政部公告「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3)112.5.5.財政部函釋「C5案件免稅」規定
- (4)111.3.1.財政部公告相關收入免稅項目
- (5)111.4.14.財政部函釋免納印花稅規定
- (6)(更正-涉及C肝收入之報稅方式)全聯會111年度西醫基層診所報稅-說明與試算範例(112.5.18更正版)
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西醫師】之費用率如下:
十、西醫師部份
|
公告費用率
|
適用費用率,得按該
費用率之118.75%計算
|
(一)
|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
0.8元
|
0.95元
|
(二)
|
掛號費收入
|
78%
|
93%
|
(三)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
|
|
1.
|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
|
20%
|
24%
|
2.
|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
|
|
(1)
|
內科
|
40%
|
48%
|
(2)
|
外科
|
45%
|
53%
|
(3)
|
牙科
|
40%
|
48%
|
(4)
|
眼科
|
40%
|
48%
|
(5)
|
耳鼻喉科
|
40%
|
48%
|
(6)
|
婦產科
|
45%
|
53%
|
(7)
|
小兒科
|
40%
|
48%
|
(8)
|
精神科
|
46%
|
55%
|
(9)
|
皮膚科
|
40%
|
48%
|
(10)
|
家庭醫學科
|
40%
|
48%
|
(11)
|
骨科
|
45%
|
53%
|
(12)
|
其他科別
|
43%
|
51%
|
(四)
|
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前三款減除必要費用。
|
|
(五)
|
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
35%
|
42%
|
(六)
|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
78%
|
93%
|
(七)
|
自費疫苗注射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
78%
|
93%
|
十一、
|
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要費用。
|
10%
|
12%
|
相關檔案:
另存新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