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建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三項,將成人預防保健二階段服務間隔時間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案,該署復如附件,請 查照。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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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全聯會建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
   服務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三項,將成人預防保健二階段服務間隔時間
   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案,該署復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112.5.22.全醫聯字第1120000687號函辦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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