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例
刊登日期:2003-12-11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說明
有關「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請各位會員切記,依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務必於93年4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之衛生所申請換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請電詢本會或轄區所屬衛生所:

新興區衛生所07-2294121
前金區衛生所07-2153252
苓雅區衛生所07-5360559
鹽埕區衛生所07-5513494
鼓山區衛生所07-5315753
旗津區衛生所07-5712820
前鎮區衛生所07-8414687
楠梓區衛生所07-3512110
小港區衛生所07-8218802
三民區第二衛生所(民族路以西)07-2154156
三民區第一衛生所(民族路以東)07-3820492
左營區衛生所07-5817191
高雄市醫師公會07-221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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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225號4樓
電話:07-2212588 傳真:07-2156816 E-Mail:ksdoctor@ms31.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