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西醫師)各項收入含括:
(一)健保收入
(二)掛號費(三)非健保收入
(四)診所與衛福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收入
(五)人壽保險檢查(六)配合政策辦理老人、婦幼、中低收入、身障者及其他
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收入(七)自費疫苗注射收入。及第十一點醫師報准
前往他醫療機構不具僱傭關係者。亦即上述各項收入,其費用率得按
原訂費用率之112.5%計算。
主旨:轉知財政部發布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度申報
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110.2.8.全醫聯字第1100000184號函辦理。
(二)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109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
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
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
,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執業之核付點數):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每點0.8元。
2.掛號費收入:78﹪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內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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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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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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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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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學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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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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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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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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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科: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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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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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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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以上
1.2.3.減除必要費用。
5.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6.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
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7.自費疫苗注射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三)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
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按實際收入
減除10﹪必要費用。
(四)附註:
1.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
認定。
2.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執行業務者適用之費用標準依下列
規定調整(計算後之費用率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1)第四點(助產人員)、第八點(藥師)第一款第二目之2及第二款、
第九點(中醫師)、第十點(西醫師)、第十一點
(醫療機構醫師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者)、
第十三點(醫事檢驗師)、第三十六點(物理治療師)、
第三十七點(職能治療師)、第三十八點(營養師)、第三十九點
(心理師)第四十一點(牙體技術師、生)、第四十二點(語言治療師)
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該費用率之112.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
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
由78%提高為88%;第八點(藥師)第一款第一目適用之費用率由
百分九十四提高為百分之九十六。
(2)其他執行業務者當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三十者
(執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
總額計算),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該費用率之百分之一百十二點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