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財政部發布10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度申報
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109.5.1.全醫聯字第1090000524號函辦理。
(二)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108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
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
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高者,
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執業之
核付點數):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每點0.8元。
2.掛號費收入:78﹪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內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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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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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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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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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學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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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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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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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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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科: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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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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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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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以上1.2.3.減除
必要費用。
5.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6.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
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7.自費疫苗注射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三)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
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按實際
收入減除10﹪必要費用。
(四)自107年1月1日起,西醫師屬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文
據,其依衛生福利部「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取得
屬C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必要費用得以該收入之96%
認定。
(五)查10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西醫師部分(與107年度相同);
其中附註二,請院所自行參酌辦理,有關「108年度執行業務者
受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格式供參使用。
其中「扣繳憑單」及「分列項目表」,均可在中央健康保險署VPN網站
下載;若有需要紙本者,扣繳憑單可向各分區業務組「綜合行政科」申請
索取。分列項目表可向各分區業務組「費用科」申請索取。
相關連結: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公告
附件:
- 稽徵機關核算10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 10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108年度執行業務者受勞動基準法周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
- 10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說明與試算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