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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轉知財政部108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部分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計算相關規定,如附件,請 查照。
內  容
主旨:轉知財政部108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核釋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部分
   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計算相關規定,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108.4.30.全醫聯字第1080000584號函辦理。
相關檔案:
4457492395cd8d0f353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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