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0
轉知財政部108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部分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計算相關規定,如附件,請 查照。
內  容
主旨:轉知財政部108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核釋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部分
   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計算相關規定,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108.4.30.全醫聯字第1080000584號函辦理。
相關檔案:另存新檔
◎回上頁
本站最佳瀏覽狀態為800x600之螢幕解析度及IE6.0(含)以上之網頁瀏覽器
Kaohsiung City Medical Association CopyRight@2003
會址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225號4樓
電話:07-2212588 傳真:07-2156816 E-Mail:ksdoctor@ms31.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