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2
轉知財政部106年1月12日公告105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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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財政部106年1月12日公告105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敬請於今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106.3.3.全醫聯字第1060000334號函辦理。
(二)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105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
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 但稽徵機關查得
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高者,
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
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
   每點0.8元(原為每點0.78元)。但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改善方案所訂保障額度補足差額之收入,減除百分之78必要費用。
2.掛號費收入:78﹪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內科:40﹪
外科:45﹪
婦產科:45%
小兒科:40%
家庭醫學科:40%
眼科:40﹪
骨科:45﹪
皮膚科:40%
精神病科:46%
耳鼻喉科:40%
其他科別:43%
 
 
 
 







4.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
比照以上1.2.3.減除必要費用。
5.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6.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
   其他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入,減除百分之78必要費用
(增列兒童及其他特定對象)。
(三)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
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
,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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