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醫師執業執照六年到期換照
會員福利申請須知
2011-07-13
轉知各位會員依法應不使用劣藥,俾免觸法,請 查照。
內 容
主旨:轉知各位會員依法應不使用劣藥,俾免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100.6.28.全醫聯字第1000001202號函辦理。
(二)據會員反應,查國內「甲烯藍」解毒劑,因國外廠商停產,
已無法購得,國內醫院現存之解毒劑則均已過期,則醫師
是否可使用該等藥物救治病患,則屬有疑。
(三)然查藥事法第21條第6款劣藥之定義含括「超過有效期限或
保存期限者」。同法第90條並訂有相應罰則:「販賣、
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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