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財政部99年12月30日發布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
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99.3.29.全醫聯字第1000000557號函辦理。
(二)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
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99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
下列標準(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2.掛號費收入:78﹪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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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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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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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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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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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學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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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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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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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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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科: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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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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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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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
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
5.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1.2.3.減除
必要費用。
6.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