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Banner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
院長介紹
期刊資訊
課程資訊
法律相關
員工專區
公文資料
下載專區
連結管理
生活專區
通行專區
訊息管理
我的最愛
討論專區

2011-04-18
轉知財政部99年12月30日發布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內  容
主旨:轉知財政部99年12月30日發布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敬請於今年
   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標準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99.3.29.全醫聯字第1000000557號函辦理。
 (二)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
   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99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
   下列標準(金額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2.掛號費收入:78﹪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內科:40﹪
外科:45﹪
婦產科:45%
小兒科:40%
家庭醫學科:40%
眼科:40﹪
骨科:45﹪
皮膚科:40%
精神病科:46%
耳鼻喉科:40%
其他科別:43%
 
 
 
 





  


 4.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
   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
 5.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1.2.3.減除
   必要費用。
 6.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回上頁
本站最佳瀏覽狀態為800x600之螢幕解析度及IE6.0(含)以上之網頁瀏覽器
Kaohsiung City Medical Association CopyRight@2003
會址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225號4樓
電話:07-2212588 傳真:07-2156816 E-Mail:ksdoctor@ms31.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