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因應農曆春節期間流感疫情,即日起至2月底止,行政院衛生署
疾病管制局適度放寬目前公費藥劑使用條件,並增加配送流感抗
病毒藥劑至本市20家提供急診服務之合約醫療機構,相關配合事項
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0年1月26日衛署疾管預字
第1000400060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多元流感監測系統資料顯示,類流感
急診就診率持續上升,國內流感疫情進入高峰期;近三週社區
流感陽性率分別為29%、40%、32%,主要型別為H1N1新型
流感病毒(占陽性檢體62%,重症患者以H1N1為主,為因應農曆
春節期間流感疫情,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爰依據本(100)年
1月25日衛生署傳染病諮詢委員會流感防治組第16次會議委員建議
,即日起至2月底止,適度放寬目前公費藥劑使用條件,包括將
類流感患者之危險徵兆增加「高燒持續48小時以上」,以及新增
「流感患者之共同居住成員有類流感症狀者」亦可使用公費藥劑
,相關公告之使用對象。
三、目前本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共計67家,為因應
上開擴大使用範圍之用藥需求以及農曆春節期間多數基層診所休診
之醫療需求,依健保門診急診類流感就醫人數及社區病毒監測流感
陽性率資料,推估曆春節期間前後3週之流感抗病毒藥劑需求至
本市20家提供急診服務之合約醫療機構,惠請前開20家合約醫院
於接獲藥劑時即至流感抗病毒藥劑資訊系統點收藥劑。
四、為有效管理本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請本市67家公費流感抗病毒
藥劑合約配置點,自100年1月26日起倘使用公費藥劑,配合填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申請表」
由院方留存,以供疾管局所每季公費藥劑使用情形稽查,避免逐一
調閱病歷,惟確認符合用藥條件仍需於病歷註明,且於使用藥物後
一週內登入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者回報,針對春節
期間開放使用條件為「流感患者之共同居住成員有類流感症狀者」
,請於用藥條件欄勾選「其他」並於備註欄註明。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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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公費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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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67家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配置點名冊(檢附春節看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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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提供20家24小時急診服務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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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徵兆類別代碼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