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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6
轉知有關醫療院所申請指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條件規定,會員如有需要申
內  容
主旨:轉知有關醫療院所申請指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條件規定,會員如
   有需要申請書者,請上網下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0.1.11.高市四維勞局條字第1000001459號函
   辦理。
 (二)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分三類:1.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醫療機構 2.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含塵肺檢查) 3.巡迴勞工
   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申請條件詳列於申請書備註欄中。
 (三)欲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請於100年1月31日前(以郵戳
   為憑)填妥申請書,逕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安全衛生股業務
   促進員鄭勝文先生(07)812-4613轉242申請。
申請書可由網址www.cla.gov.tw/勞工安全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勞工體格
 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申請書下載

 (四)經指定之醫療機構其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者,如擬另申請新指定項目者,
   應將之前經指定之項目一併提出申請。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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