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2
轉知有關申請新設立之診所需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乙節,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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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有關申請新設立之診所需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乙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7.11.18.高市衛醫字第0970045867號函辦理。
  (二)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建物使用類別應依據使用類別離(變更)使用,爰此
   文到後即11月起新設立之診所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變
   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F1,1000平方公尺以下需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用途為G3。97年11月前已申請之診所擬參酌建管處意見,在未定案前暫
   比照醫院處理,惟於診所變更負責人或主體擴充、變更時,應立即依據建
   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有「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規定,請向各轄區衛生所或
    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07-3368333*2280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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