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福利再次通知
為因應旱災停水,院所若不方便看診要停診時,請務必事先公告
103.11.07 請醫師提高警覺留意登革熱病患「警示徵象」
103.09.09 請院所藥師及醫護人員務必親自執業
本會加入台灣高鐵公司為企業專屬會員
院所交付藥劑時應將所需標示項目印製於藥袋
診所之用電類別可申請變更為非營業用電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檢舉路霸專線
2008-12-02
轉知有關申請新設立之診所需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乙節,請 查照。
內 容
主旨:轉知有關申請新設立之診所需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乙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7.11.18.高市衛醫字第0970045867號函辦理。
(二)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建物使用類別應依據使用類別離(變更)使用,爰此
文到後即11月起新設立之診所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變
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F1,1000平方公尺以下需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用途為G3。97年11月前已申請之診所擬參酌建管處意見,在未定案前暫
比照醫院處理,惟於診所變更負責人或主體擴充、變更時,應立即依據建
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有「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規定,請向各轄區衛生所或
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07-3368333*2280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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