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政部訂定「113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並自114年3月17日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1.掛號費收入:(1)113年12月31日掛號費收取金額超過150元者:80%。(2)113年12月31日掛號費收取金額150元以下者:90%。2.附註二: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經中央健康保險署區分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該部分收入適用費用率為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