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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緊急轉知有關「93年、94年醫事服務機構總額點值結算後醫療費用爭議案件之法律救濟途徑」,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  容
主旨:轉知全聯會函示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向醫療院所追扣民國93年及94年醫事服務機構總額點值
   結算後醫療費用爭議案件之法律救濟途徑」,建議各特約院所以書面向健保局高屏分局寄出申
   復書,如對於申復結果不服,再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爭議審議;如對於爭
   議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仍有不服,提出申請之特約院所就可全體委由全聯會接手代表全體特
   約院所提起行政訴訟,前二階段本會或全聯會均不宜代為提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會員詳
   閱相關資料,並儘速向健保局高屏分局提出申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95年8月1日(95)全醫聯字第1671號函辦理。
 二、再次呼籲為維護會員自身權益,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1條規
   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日起60日內
   ,列舉理由申復,保險人應於受理申復文件之日起60日內核定。」故欲提出申復之特約院所
   ,須於接獲健保局高屏分局寄發之繳款通知書或催告繳款函後60日內,以書面向健保局高屏分
   局提出申復。例如:若特約院所係於95年6月12日接獲健保局高屏分局函送有關本次追扣款核
   定通知,依前開規定,應於60日內(也就是95年8月10日)前,將申復書送達健保局高屏分
   局。中央健保局總局醫審小組表示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惟「以交
   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部分,查無明文規定,建議會員提早寄出,最好以送達日為準,避免風
   險)。
 三、檢送全聯會原函,「有關申復、爭議審議相關法律疑義問答輯」、「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院所
   申復書」表格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復書」表格各乙份。



附件:
  ○全聯會通知函
  ●有關申復、爭議審議相關法律疑義問答輯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院所申復書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
  ☆93、94年追扣暫付款全民健保特約服務機構申復書範本(全聯會版)
  ★93、94年追扣暫付款全民健保特約服務機構申復書範本(西醫通用版)
  註:(各位會員,此參考範本,可依自己科別增加或減少)
  舉例:6/12收到公文,申復必須在8/10前寄出,(健保局60天內回覆),若在10/9前收到
     回文,則在12/8前寄出爭議審議。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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