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5及附表12,業經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8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
刊登日期: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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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
列表」附表五及附表十二,業經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8日公告修正,
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07.9.28.衛授食字第1071404876號函辦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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