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以衛部保字第1071260206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內容詳如附件。
刊登日期:2018-05-16
以下各文件檔,其著作權屬於本會,僅提供會員及一般大眾閱讀,不得非法重製、散佈及從事任何營利目的。自本網頁下載任何檔案者,即表示同意上述宣告。
內  容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四條附表一、
   第七條附表二,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以
   衛部保字第1071260206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內容詳如附件。
說明:依據全聯會107.5.4.全醫聯字第1070000583號函辦理。

相關連結: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公告

附件:
  1. 衛生福利部令
附 件
◎回首頁    ◎回上頁

本站最佳瀏覽狀態為800x600之螢幕解析度及IE6.0(含)以上之網頁瀏覽器
Kaohsiung City Medical Association CopyRight@2003
會址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225號4樓
電話:07-2212588 傳真:07-2156816 E-Mail:ksdoctor@ms31.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