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6年10月18日以健保醫字第1060034031號函釋示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等計畫(方案),於巡迴或定點醫療站經醫師開立轉診單,安排至原提供定點或巡迴醫療服務之醫院繼續接受診療,保險對象適用轉診門診應自行負擔。
刊登日期:2017-11-13
以下各文件檔,其著作權屬於本會,僅提供會員及一般大眾閱讀,不得非法重製、散佈及從事任何營利目的。自本網頁下載任何檔案者,即表示同意上述宣告。
內  容
主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6年10月18日以健保醫字
   第1060034031號函釋示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
   效益提昇等計畫(方案),於巡迴或定點醫療站經醫師開立轉診單,
   安排至原提供定點或巡迴醫療服務之醫院繼續接受診療,
   保險對象適用轉診門診應自行負擔。
說明:依據全聯會106.10.26.全醫聯字第1060001633號函辦理。
附 件
◎回首頁    ◎回上頁

本站最佳瀏覽狀態為800x600之螢幕解析度及IE6.0(含)以上之網頁瀏覽器
Kaohsiung City Medical Association CopyRight@2003
會址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225號4樓
電話:07-2212588 傳真:07-2156816 E-Mail:ksdoctor@ms31.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