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醫療機構醫師至執業登記處所以外之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應依醫師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事先報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轉知會員,請 查照。
刊登日期: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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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主旨:重申醫療機構醫師至執業登記處所以外之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
   應依醫師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事先報請執業登記所在地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轉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4.26.高市衛醫字第10632888200號函辦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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