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執行社區骨質密度篩檢工作時,請加強操作人員之教
育訓練及注意相關規範事項,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7.5.29.高市衛保字第0970020488號
函辦理。
(二)有關骨質密度篩檢工作之操作人員資格與檢測儀器管理,請
依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及藥政處所提供之規範辦理:
1.骨質密度檢查方式目前有三種:超音波、X光線及核子醫學
(同位素攝影),後二種屬游離輻射範圍。醫事放射人員在醫
師指示下可執行前述三種檢查方式;至於89年2月3醫事放射
師法公布之前,在醫療機構已從事超音波操作業務且目前仍
繼續執行該項檢查業務之醫事檢驗人員及護理人員,其在醫
師指示下,得執行骨密度超音波檢查。為推展預防保健公共
衛生需要,護理人員依據衛生機關工作計畫,在不涉及診斷
及治療行為下執行骨密度超音波之簡易檢查,可視同在醫師
指示下行之。
2.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若係在醫師指示下執行超音波檢查業
務,應認屬違反醫事放射師法第34條之規定;如係未經醫師
指示,即擅自執行前述醫療業務,則核屬違反醫師法第28條
之規定。
3.相關事項請依衛生署93年7月27日「執行超音波影像、骨密度
及紅外線掃描等業務人員資格」協調會會議紀錄辦理。
4.骨質密度檢測儀列屬醫療器材管理,應取得醫療器材野i證
始得上市,檢附已核發野i證之產品資料供參,請醫療院所
及衛生關單位應購買合法上市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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