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Banner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
院長介紹
期刊資訊
課程資訊
法律相關
員工專區
公文資料
下載專區
連結管理
生活專區
通行專區
訊息管理
我的最愛
討論專區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邇來屢接獲民眾檢舉本市部分醫院、診所、藥局無藥事人員在場執業(調劑),請各醫療院所應依藥師法等相關規定確實辦理,以符規定避免受罰,請 查照。
刊登日期:2007-07-20
以下各文件檔,其著作權屬於本會,僅提供會員及一般大眾閱讀,不得非法重製、散佈及從事任何營利目的。自本網頁下載任何檔案者,即表示同意上述宣告。
內  容
主旨: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邇來屢接獲民眾檢舉本市部分醫院、診
   所、藥局無藥事人員在場執業(調劑),請各醫療院所應依藥師
   法等相關規定確實辦理,以符規定避免受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6年6月26日高市衛藥字第0960022653
    號函辦理。
  (二)依據藥師法第20條規定: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
    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三)若經查獲藥事人員不在現場執業,違規事項及處分法條如下:
  1.醫院、診所:
   (1)藥師依藥師第21條論處。
   (2)醫師非法調劑藥事法第37條論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
   (3)非藥事人員調劑藥師法第24條論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
  2.藥局:
   (1)藥事人員不在場,未懸掛標示牌,依藥師法第20條論處(處
    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非藥事人員調劑:藥師法第24條論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四)診所未聘藥事人員,在非醫療急迫情形下執行調劑業務,其
    處分法條如下:
   1.醫師親自調劑藥品,依違反藥事法第102條,應以違反同法第
    37條論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診所未聘藥事人員,僱用非藥事人員調劑藥品,依藥師法第
    24條論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回首頁    ◎回上頁

本站最佳瀏覽狀態為800x600之螢幕解析度及IE6.0(含)以上之網頁瀏覽器
Kaohsiung City Medical Association CopyRight@2003
會址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225號4樓
電話:07-2212588 傳真:07-2156816 E-Mail:ksdoctor@ms31.hinet.net